GB50367-2006附錄N第1.4條規定重要結構構件、懸挑結構構件應采用破壞性檢驗方法對錨固質量進行檢驗;植筋加固規定破壞性檢測的抽樣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1‰,且不少于5件進行檢驗,若植筋總數不多余100件時,可僅抽取3件進行檢驗;重要結構構件應抽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3%且不少于5件進行非破損檢測,一般結構構件應抽取每一驗收批錨固件總數的1%且不少于3件進行非破損檢測;第2.4條規定當不同行業標準的抽樣規則與該規范不一致時,對承重結構加固工程的錨固質量檢測,必須按該規范的規定執行JGJ145-2004《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附錄A第2.2條規定所植鋼筋應按同規格、同型號、基本相同部位組成一個檢驗批,抽取數量按每批總數的1‰計算,且不少于3 根。
DBJ/T50-032-2004第6.0.4條規定:植筋錨固承載力的現場驗收檢驗按同一施工條件下同規格鋼筋數量的1%進行抽檢,但不應少于3根。以上兩套標準的檢測方式均采用“非破損檢驗”, 但抽檢頻率卻相差九倍。按照1%進行抽檢不但比按照1‰進行抽檢的檢測費用高,而且還容易暴露植筋工程的施工質量問題,很多施工單位在工程實踐中就以兩套規范均為現行標準為由,按照1‰進行抽檢,甚至有些工程抽檢頻率比1‰還低很多。事實上,JGJ145-2004和DBJ/T50-032-2004規定采用的非破損檢驗檢測出劣質產品或不良施工質量的能力很低,如果抽檢數量不夠,很難避免不合格的錨固工程蒙混過關